再生时代报道/依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珠商〔2020〕157号),珠海市商务局制定了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 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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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第六项提到:

(六)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

对2019年内参加的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相关的境内外峰会、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经贸交流等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给予支持。

1.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对承办项目的企业或单位给予组织费用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发动5家以上、10家以下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1位工作人员团费,10家以上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2位工作人员的团费。

除平台类项目外,每家企业各类申报项目累计资助总额最高不超100万元。

所有项目费用应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


更多申报详情,点击下载: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合作事项)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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