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成像技术委员会(I-ITC)就Impression Products公司,利盟国际与Ink Technologies Printer Supplies公司之间的诉讼案又一次提交了“法庭之友”书面陈述,现正由美国最高法院进行审查。

近日,Impression Products公司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提出了上诉,该判决支持利盟国际有限公司对其公司的打印机墨盒在首次销售之后对购买者实施限制使用的行为。

判决一出,利盟国际随即联系了它在以往的诉讼中起诉的墨盒再生商,确认他们是否依法执行了判决。截至目前,不属于利盟国际早期诉讼案被告的再生商都未收到起诉书,但此事件的“寒蝉效应”已在业内蔓延。

利盟国际的行为进一步激发了美国最高法院受理Impression Products公司上诉的需要,I-ITC也因而更需要支持Impression Products。笔者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应该受理该案,消除此前法院做出的判决在商界引起的困惑。如果美高院受理该案,则下级法院此前所做的判决很有可能会被推翻,这对通用行业是一件好事。

今年二月, 联邦巡回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全体法官出庭审理,以决定是否保留在美国国内长期实施的Jazz Photo判例法。Jazz Photo案涉及首次销售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所有产品的专利权存续问题。经过审理,该院认为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Jazz Photo案作出的判决对专利法并无影响。

美国最高法院通常会推翻联邦巡回法院支持的专利持有者立场。在2013年Kirtsaeng案的判决中,美最高法院就推翻了联邦巡回法院做出的关于首次销售发生在海外的产品版权存续问题的判决。2008年对台湾广达电脑公司的裁决认为产品的首次销售发生后,所有国内专利持有者的专利权耗尽,这个判决也潜在地推翻了利盟公司此前所参照的几个判例,例如正在遭受质疑的Mallinckrodt一案。

这是国际成像技术委员会支持影像耗材自由贸易的第五份“法庭之友”书面陈述,另外三份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了备案,国际成像技术委员会成员可在www.i-itc.org网站上查阅。国际成像技术委员会希望各级政府的决策者都能了解影像耗材行业的重要性,并且这些书面陈述也能让法官相信为影像耗材行业提供公平及开放市场的重要性。

案件争论的焦点是:原装电脑打印机及耗材的制造商是否有权对新的打印机墨盒购买者强加专利许可证,压制回收再生商同原生产商之间的竞争。

专利法中有一项专利“耗尽”原则,有时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即一项专利的持有者对一件专利产品的销售进行授权之后就不能再对该产品的使用或处理强加任何售后的专利限制。在对一件产品进行授权销售之后,该产品的进一步使用,二次销售,翻修或再处理就不再属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范围。这一原则在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台湾广达电脑有限公司和LG电子有限公司的专利纠纷案判决中也得到了体现。国际成像技术委员会和两个汽车工业再生产协会也在该案中提交了一份支持专利“耗尽”原则的“法庭之友”书面陈述。

但是利盟公司仍旧继续在其生产的硒鼓墨盒上贴上“专利所有”的标签(同时在墨盒上和墨盒包装箱子的外面),旨在阻止购买者购买除了利盟公司以外的任何再生产或回收再利用的利盟墨盒。利盟已经对许多家打印机墨盒再生商的“侵权行为”提出了起诉,认为其公司的“专利许可证”不适用“专利权耗尽原则”。在台湾广达电脑有限公司的专利案之后,两地方法院也选择支持打印机墨盒的再生产商,认定利盟公司对于耗尽专利权的授权墨盒销售与商品的售后使用权法相悖。利盟公司目前正就该案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在“法庭之友”的书面陈述中,国际成像技术委员会否定了任何企图推翻台湾广达电脑有限公司一案判决的“有条件销售”,同时再次重申合法再生产打印机墨盒不受售后专利许可证的条款所阻碍。

“法庭之友”书面陈述也概述了一些政策上的争论,包括了再生产打印耗材的服务内容,他们对美国经济和就业市场的贡献,对促进商品价格和产品供应能力竞争性的影响,以及他们对环境的有益影响。该陈述也认为利盟公司对专利法的解读威胁了消费者维修他们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助长了限制竞争的商业行为。

该案对所有再生产业以及美国整体的“健康商业活动”有深刻的意义,Auto Care协会也同国际成像技术委员会一起提交了由辩护律师Seth Greenstein拟定的 “法庭之友”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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