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时代报道/近日,温州海关发布关于温州市欢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KYOCERA”商标权打印机用碳粉盒(硒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温关知字﹝2021﹞0009号)。

根据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委托温州六渡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我关申报出口把手等16种货物,申报毛重为21290千克,申报总价为103258.2美元,出境海关为北仑海关,报关单号为290320210000050826。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KYOCERA”商标的货物,京瓷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KYOCERA”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温州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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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温州海关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打印机用碳粉盒(硒鼓)上使用的“KYOCER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KYOCERA”商标近似,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涉及打印机用碳粉盒(硒鼓)270盒,货值共计人民币共计133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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